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跨所登記服務

跨所收件服務
本市各地政事務所自 97 年 9 月 1 日起,除下列登記案件外,其餘登記案件皆全面開放跨所登記,您可就近選擇本市任一地政事務所辦理申請登記,而無需再回到原本的轄區地政事務所,這可替您省下不少的往返時間與交通成本,歡迎您多加利用!
本市不適用跨所登記項目如下:囑託登記、逕為登記(住址變更、門牌整編、書狀換給登記、自然人之更名登記除外)、土地總登記、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、涉及測量之標示變更登記、消滅登記、時效取得登記、更正登記(姓名、出生年月日、身分證統一編號、地址門牌等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者及本要點第13點所為之更正登記除外)、依土地法第12條規定申辦之回復登記、私有土地所有權拋棄登記、依地籍清理條例及祭祀公業條例清理之不動產登記案件、書狀補給登記、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辦理之登記案件、共有物使用管理登記及其相關之登記案件及使用、收益限制約定登記及其相關之登記案件。

需請您配合事項
如果選擇辦完登記後證件要寄回家的,請記得檢附雙掛號郵資及回郵信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