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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政部修正「土地登記印鑑及使用作業要點」第4點、第6點、第7點規定,並自113年8月8日生效。

「土地登記印鑑設置及使用作業要點」第4點、第6點、第7點規定,業經內政部以113年8月8日台內地字第1130264326號令修正發布,修正內容詳附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