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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政部公告延長跨直轄市、縣(市)申請土地登記之登記項目試辦日期。

為持續提供跨域便民服務,原訂自109年7月1日至113年6月30日試辦之下列登記項目,延長試辦至114年12月31日:

(一)拍賣登記(不包括權利人或義務人為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、法人、團體、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)。

(二)抵押權塗銷登記(以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為限)。

(三)抵押權設定、內容變更及讓與登記(以權利人為金融機構為限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