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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政部函釋私法人主張買賣契約(私契)為平均地權條例第79條之1施行日前簽訂者,辦理登記時,除檢具該私契外,應檢附於112年7月1日施行前已支付簽約款等款項證明文件,並於土地登記申請書備註欄切結「本案所附之買賣契約(私契)確於112年7月1日平均地權條例第79條之1規定施行前簽訂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