自即日起,土地登記申請案附申請書、契約書等文件因不敷填寫等致需增列附表,跨頁處加蓋騎縫章得由全體申請人共同約定蓋用特定騎縫章樣式。
為免除登記申請案件由全體權利人及義務人分別加蓋附表騎縫章,易生遺漏及簡化騎縫章用印,依本府地政局99年6月17日函釋,可由全體權利人及義務人分別出具授權書,授權由權利人或義務人中之1人加蓋騎縫章,惟書表仍應列明權利人或義務人所有姓名(含基本資料)並用印。考量兼顧登記正確性、便民與服務效率,自即日起,本市各地政事務所受理之登記申請案,倘有案附申請書、契約書等文件因不敷填寫致需增列附表之情形,如檢附全體申請人授權權利人或義務人中之1人加蓋騎縫章,或約定蓋用特定騎縫章樣式印文之指定(授權)文書(併載明辦理事項及不動產標的),均得據以受理,以簡化申請人加蓋騎縫章之程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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